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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社保代理,社保代缴,要求员工亲属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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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2-06-16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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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昆明社保代理,昆明社保代缴,昆明办事处社保代理服务,昆明公司社保代理服务,昆明个体户社保代理服务,昆明职工社保代理服务,昆明劳务派遣,昆明人力资源服务。

案   情

一家金融证券公司与部分高管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不但要求他们在离职后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而且要求其近亲属也负有同样的竞业限制义务。

今年8月份,这家公司的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离职,虽然其本人到与该公司业务无关的一家公司任职,但是他的妻子却进入一家与该公司有竞争关系的证券公司工作。

这家金融证券公司想知道,可否以该高管的亲属发生竞业行为为由,向该高管主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

分   析

根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应当发生在用人单位与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之间。

这就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员工与企业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能对非本单位员工设置竞业限制义务。

此外,竞业限制义务是通过双方当事人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方式约定,在没有当事人授权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代替当事人签订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本案中,该公司仅与本企业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与员工家属并没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当然无法约束员工家属的就业行为;即使员工家属签了字,但由于他们并没有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这样的竞业限制协议也无效。

因此,本案中该公司若仅以员工家属存在竞业限制行为而向该高管主张违约金,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依   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我司简介:

骏伯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具有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骏伯人力集团具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才租赁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社保及公积金代缴、员工补充福利计划及高级猎头等核心产品。截止到目前,骏伯已为数千家大、中型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其中包括位列世界500强的知名公司。

全国300多个城市:陆续建立了以广州、北京、上海、深圳为中心辐射全国的300多个网点,网点遍及中国大陆所有31省市,是中国网点覆盖全广东21地市及中国大陆31省市的人力资源外包供应商。

社保代理咨询服务联系方式:

联系人:魏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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