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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社保公积金代办服务,骏伯人力资源公司专业天津社保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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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骏伯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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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广东 佛山市
有效期至: 2022-01-19 [已过期]
最后更新: 2021-01-19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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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详细说明
 

 

我司专业办理天津社保,为天津当地公司提供天津社保公积金代缴,天津劳务派遣,天津职工社保代交,天津人事外包,天津分公司社保代缴,天津代表处社保代交等天津职工社保代理服务电话15816927432,招先生,微信同号。

女职工未婚先孕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赔偿!
核心内容:《劳动法》第29条第3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女职工保护条例》第4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王某是广州某电子公司的女职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8年12月,王某未婚怀孕,公司让她回家休息。2019年1月12日,公司提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王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期限至哺乳期满为止;支付未签订劳动合期间双倍工资赔偿。

  该公司辩称,王某是非法同居怀孕的,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且其怀孕后未告知单位,责任应她自己来承担。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虽然王某未婚先孕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其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定女工不得未婚先孕,这一问题仅属道德约束的范畴。《劳动法》第29条第3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女职工保护条例》第4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些规定均没有区分女职工的怀孕是已婚还是未婚,因此,应理解为女职工未婚先孕也应受《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未婚先孕职工的劳动关系,否则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委最终裁定该公司恢复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期限至王某哺乳期满为止;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期间双倍工资赔偿,以及为职工补缴和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让员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至今已有17年的Hr行业经验!以良好的组织管理体系、成熟的运作和优质的服务树立了良好的品牌信誉。骏伯立足于广东辐射全国,截止目前全国均有300多个操作网点、直属分公司覆盖广东21地市以及北上广深!

 

联系人:招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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